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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 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公立医疗机构,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加强进口产品采购审核管理。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开展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进口审核的有关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二、规范进口产品采购审核程序。各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进口产品,一律通过“徽采云”平台上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1)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件2),实行在线申报,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线审批。审批完成后,根据《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皖医改〔2014〕2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分级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8号)等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进口产品采购。三、从严审核进口产品采购事项。各医疗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审核进口产品采购,重点审查专家对项目采购需求的论证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论证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四、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功能。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本文转载自安徽省财政厅,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2022-04-26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 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公立医疗机构,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加强进口产品采购审核管理。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开展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进口审核的有关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二、规范进口产品采购审核程序。各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进口产品,一律通过“徽采云”平台上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1)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件2),实行在线申报,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线审批。审批完成后,根据《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皖医改〔2014〕2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分级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8号)等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进口产品采购。三、从严审核进口产品采购事项。各医疗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审核进口产品采购,重点审查专家对项目采购需求的论证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论证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四、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功能。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本文转载自安徽省财政厅,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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